2021.03.19
在海牙外观设计申请中 指定日本时的七要点
近年来,加盟海牙协定(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的相关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多,加盟国当前已有74个国家。此外,正在讨论加盟的国家也很多,可以说该制度是在申请外观设计申请时应研究的非常有益的选择。
然而,在海牙协议加盟国中,包括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和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各指定国的专利局处理申请手续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可能也因多样性的关系,有些用户认为海牙制度很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在所有的指定国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在申请准备阶段就需要充分留意授权条件最严格的指定国、例如日本、美国、韩国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
日本于2015年5月13日正式加盟了海牙协定,到2021年1月为止,已有超过12000件的外观设计通过海牙制度在日本进行了申请。以下,根据日常累积的申请事例,介绍在海牙申请中指定日本时的七要点。
(1)当接收到来自J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拒绝通报)时
国际公开后进入日本国内阶段的申请,全部被进行实质审查,有可能被指出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各种审查意见。对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克服这些缺陷。根据日本特许厅的年度报告的统计,2019年的授权率约为88%,比发明的授权率(75%)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JPO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由WIPO直接发送给申请人(或IB代理人)的,不会发送给日本的代理人。即使向JPO提出了委托书,也不会发送给日本的代理人。因此,如果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立即联系日本代理人。(本所对于提出了代理人委托书的案件,会定期确认是否在WIPO的bulletin上发出了审查意见。)
JPO发布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流程
通知 | 通知制作 | 经由 | 发送对象 |
---|---|---|---|
|
JPO |
WIPO国际事务局 (IB) |
✓申请人或 ✓IB代理人 ×日本代理人 |
另一方面,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需要通过日本的代理人直接向JPO提出。
如果对从JPO发送的文件的处理有疑虑,推荐在国际公布后指定JPO代理人。
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通知)以外的文件的发送对象如下。
通知的类型 | 制作者 | 经由 | 发送对象 |
---|---|---|---|
|
JPO | WIPO国际事務局 (IB) |
✓申请人or |
|
JPO | – |
✓申请人or |
(2)如何在国际申请中主张优先权?
从2020年1月1日起,只要在国际申请表中记载DAS码,就无需向JPO提出纸件的优先权证明。
在国际申请时未能记载DAS码的情况下,可以在国际公开日起的3个月内,直接向日本特许厅提交手续补正书,追加DAS码。
在不能利用DAS码的情况下(第1申请国为没有加入DAS的国家的情况下),需要从国际公开日起的3个月内,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纸件的优先权证明。不能在国际阶段向IB提交。
JPO会向申请人发送非正式的催促函,但是在现行法律下,该催促函不会发送给IB代理人或日本的代理人。因此,需要注意优先权证明的提出期限的管理。
通知 | 通知制作 | 经由 | 发送对象 |
---|---|---|---|
|
JPO | – |
✓申请人 |
*参见 JPO 网页:
https://www.jpo.go.jp/e/system/design/hague/das_jpo_180323.html
(3)保护设计家族的相关外观设计制度
在以下情况下,利用相关外观设计制度非常有利。
- 想要更宽地保护设计理念相同的多个类似的外观设计的情况
- 针对过去已在日本提交的自己的设计进行了稍微的变更的情况、等
相关外观设计制度能够通过将在先申请外观设计或与申请外观设计同时期提交的其他外观设计指定为主外观设计来利用。
相关外观设计制度是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能够避免被拒绝二次授权的非常有利的制度。而且,相比于将多个外观设计独立地注册,作为相关外观设计进行注册时,能够战略性地确保更宽的保护范围。
*关于相关外观设计的详细信息可参见如下链接:
https://www.ondatechno.com/en/news/design/p1161/
该制度是在eHague上通过指定主本外观设计而简单地利用。将同一申请人的已申请的外观设计或相同国际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外观设计指定为本外观设计。
从一般申请向相关外观设计的更改,也可以在国内阶段,从JPO接受到审查意见之后进行。
在此必须要注意的是,相关外观设计制度不能对抗第3人的在先外观设计。该制度只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从基础外观设计(相关的外观设计族的最早的申请)的申请日起最多10年有効。
(4)宽限期(新颖性丧失的例外适用)的申请方法
即使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外观设计申请丧失了新颖性的情况下,只要在最初的公开日起的12个月内,则能够适用宽限期。
在日本适用宽限期的条件相对于其他国家比较严格,需要进行如下2个步骤。
1)在国际申请表中进行宽限期的申请。
如果在国际申请时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国际公开日起的30天内向JPO申请。
2)在国际公开日起30天内通过日本的代理人向JPO提交证明已丧失新颖性的事实的书面文件。
从专业人员的视角来看,国际公开日起的30天内对于外国申请人来说并不是足够长的期限。
JPO在2020年12月16日公布,对于证明已丧失新颖性的事实的书面文件,不需要申请人的签名/代理人的印章。该手续的简化是为了防止新冠病毒感染的扩大,但是预计今后应该也会继续实行。
*参见JPO网页(只有日本语):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hatumei_reigai.html
对于证明文件的制作方法,规定的非常细,最好要求日本代理人给出建议。
(5)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多个外观设计自动被分案
在国际申请中,在一件申请中最多可以包含100件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的外观设计。但是,在国际申请包含2个以上外观设计的情况下,JPO会对每个外观设计赋予申请号,作为各自的外观设计独立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国际申请包含5件外观设计,则在日本的国内阶段,作为5件申请处理,能够产生5个外观设计权。因此,无需在日本进行分案申请。
(6)通过提前公开而促进实质审查的起动
日本特许厅将国际公开的、指定国包含日本的国际申请视为在国际注册日提交的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因此,通过WIPO进行了国际公开,则为审查开始的条件。
海牙申请,原则上,在国际申请日起的6个月后公开,通过在申请时选择提前公开,能够大幅度进行提前审查。在希望尽快在日本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提前公开,能够提早实质审查的起动。
(7)放弃申请时的个别指定手续费的返还
进行了国际申请的外观设计,如果在日本,基于如下事由而未能进行外观设计注册时,可以在确定日起的6个月内请求返还在国际申请时交付的个别指定手续费的一部分(约522瑞士法郎*)。
- 在国内阶段,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进行了答复,但未能克服审查意见的情况
- 在国内阶段,收到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没有答复,被驳回的情况
- 在国内阶段,撤销申请的情况
放弃在日本的授权而希望进行退款请求时,请联系日本的代理人。
*国际申请时交付的日本的个别指定手续费(2020/4/1之后:682瑞士法郎)扣除15,300日元(约CHF130)的金额
七要点的汇总
(1)优先权主张需要在公开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DAS码或纸件证明。
(2)如果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请立即联系日本的代理人
(3)使用相关外观设计制度,能够避免被拒绝二次注册,能够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
(4)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需要在公开日起的30天内由申请人中主动提交申请和事实证明。
(5)多个外观设计由JPO自动分案。
(6)为了促进实质审查,请求提前公开。
(7)如果放弃注册,请不要忘记申请个别指定手续费的返还。
如有其他关于在海牙协定中指定日本时的任何疑问,欢迎来电来函咨询。